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
商务部等部门公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012年第12号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部 长 陈德铭
主 任 张 平
部 长 孟建柱
部 长 周生贤
2012年12月27日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
附件1: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略)
附件2: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附件2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车辆类型与用途 |
使用年限
(年) |
行驶里程参考值
(万千米) |
汽
车 |
载
客 |
营
运 |
出租客运 |
小、微型 |
8 |
60 |
中型 |
10 |
50 |
大型 |
12 |
60 |
租赁 |
15 |
60 |
教练 |
小型 |
10 |
50 |
中型 |
12 |
50 |
大型 |
15 |
60 |
公交客运 |
13 |
40 |
其他 |
小、微型 |
10 |
60 |
中型 |
15 |
50 |
大型 |
15 |
80 |
专用校车 |
15 |
40 |
非
营
运 |
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 |
无 |
60 |
中型客车 |
20 |
50 |
大型客车 |
20 |
60 |
载
货 |
微型 |
12 |
50 |
中、轻型 |
15 |
60 |
重型 |
15 |
70 |
危险品运输 |
10 |
40 |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
9 |
无 |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
12 |
30 |
专项作业 |
有载货功能 |
15 |
50 |
无载货功能 |
30 |
50 |
挂车 |
半挂车 |
集装箱 |
20 |
无 |
危险品运输 |
10 |
无 |
其他 |
15 |
无 |
全挂车 |
10 |
无 |
摩托车 |
正三轮 |
12 |
10 |
其他 |
13 |
12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无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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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机动车主要依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进行分类;标注*车辆为乘用车。
2.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表中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